一、關于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
1、什么是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
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 , 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
2、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 。新中國成立后 , 1950年民法典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 , 作了從習慣的規定 。1980年民法典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
3、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第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
第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
二、關于血親的計算方法
1、羅馬法親等計算法 。
(1)直系血親計算法 。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 。比如 , 往上數,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往下數 , 自己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
(2)旁系血親計算法 。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 , 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 。比如,自己與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親是父母為一親等 , 再由父母數至兄弟姐妹也為一親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與兄弟姐妹便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自己與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親均上數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 。堂兄弟姐妹間為四親等直系血親 。
2、寺院法的親等計算法 。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什么結婚 我國婚姻法有關禁止結婚有哪些條件】(1)直系血親計算法 。
與羅馬法相同,即一代為一親等 。
(2)旁系血親計算法 。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 。如果雙方與共同的直系血親間的代數相同 , 可按一方的代數定其親等,代數不同,則按代數多的一方定其親等 。比如 , 同胞兄弟姐妹上數至父母,代數相同,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己身與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己身與祖父母是二親等 , 伯、叔、姑與祖父母是一親等,以己身的代數確定,伯、叔、姑、侄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堂兄弟姐妹上數至祖父母,代數相同,也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關系,不如羅馬計算法科學 。
3、我國民法典中的血親計算方法 。
我國民法典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 。
第一,我國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 。
第二,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 屬于四代以內旁系血親 。
三、關于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的規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規定 , 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
禁止近親婚姻更有現代科學的根據 。近親結婚的害處,為遺傳規律所證明 。現代社會的法律已經對近親結婚進行了明確規定,以及所禁止的疾病患者強行結婚帶來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如果大家對文章或者婚姻問題還有疑惑,歡迎大家到94常識網進行專業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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