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法典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我國從1994年2月1日起,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 男女雙方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并且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則應當補辦結婚登記 , 否則只屬于同居關系 。
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
1、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 , 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 , 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 , 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
4、解除非法同居 , 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 。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
5、解除非法同居時 ,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 , 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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