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1】
2004年6月22日,東麗區男青年盧某與女青年趙某登記結婚 。按照習俗,盧某共計給付趙某彩禮款2萬元 。同年10月1日 , 二人舉行結婚儀式,隨即開始共同生活 。在此期間,雙方常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吵 。今年3月15日,二人再次發生爭吵后開始分居 。當月23日 , 盧某以與妻子趙某婚后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已無法共同生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與趙某離婚,并提出趙某返還彩禮款請求 。庭審中,趙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款 。
【法院判決1】
法院審理后準予二人離婚,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沒有支持盧某返還彩禮請求 。
【案情介紹2】
蘇某與江某于2001年7月經他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 , 并生育一女 。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2003年7月20日 , 雙方因故發生爭吵后分居生活,女兒隨父親蘇某生活 。同年9月15日,江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離婚 。2004年6月23日 , 江某再次起訴,經法院調解,雙方和解 。今年4月13日,江某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 。對此訴求,蘇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撫養女兒 , 并要江某返還彩禮款 。
【法院判決2】
查明事實后法院認為,由于蘇某給付彩禮后雙方已結婚,且該彩禮的給付并未導致蘇某生活的極度困難,故其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兒由蘇某撫養 , 江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個人財產歸個人 。
針對上述現象,有關法官分析指出:
首先,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彩禮返還方面的問題時,通常情況下法院依據《婚姻法》及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中的相關規定 ?!督忉?二)》第三條二款三項規定的返還彩禮情形之一為:“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而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 。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 。
另一個原因就是給付彩禮一方難以提供有力證據 。由于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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