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怎樣給女方家算證據 如何舉證彩禮數目】
一、如何舉證彩禮數目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 。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 , 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舍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 , 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后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后果”之法諺來由 。
二、返還彩禮的金額如何確定
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關系 。根據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提出解除人身關系的一方一般來說應該負有道德上的瑕疵 , 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約 , 裁判就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如女方提出,則應多予支持返還;
2、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 。一般來說,結婚時間較長 , 男女雙方受婚姻及家庭約束也越大 。雙方如果結婚的時間較長,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應酌情較低,反之,則應多于返還;
3、有無生育子女 。一般來說 , 如果生育子女 , 則減少返還;沒有生育子女,則增加返還;
4、財產使用情況 。這里著重說明財產使用情況 。就筆者審判實踐而言 , 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 , 女方大多以彩禮已經在雙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為辯解理由而拒絕返還 。此種辯解意見也不無道理,如男女雙方確實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禮費用 , 則應適當減少返還數額,但司法實踐中,持有彩禮的一方舉證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無法舉證用于家庭支出 。在這點上是否應減低彩禮持有人的舉證責任是另外值得探討的問題;
5、雙方經濟狀況及當地經濟發展情況 。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經濟稍微困難的一方應得到適當照顧,經濟較為優越一方應酌情讓步 。
三、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 , 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 。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
對于登記結婚之前給付的彩禮 , 登記結婚之后 , 仍可返還的,最高院在《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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