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給的彩禮,離婚能退嗎 離婚時婚前彩禮是否支持退還】
[案情]吳某與楊某于2006年2月經人介紹訂婚,2007年1月16日登記結婚 。結婚時楊某付了一萬元給吳某作為彩禮,婚后由于雙方感情基礎較差且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08年1月11日 , 吳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被告楊某同意離婚但主張原告吳某應退還禮金 。
[分歧]針對本案有良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被告楊某提出的退還禮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理由是:被告無足夠的證據證明給付禮金的行為已造成其離婚后生活困難 。第二種意見認為:禮金應該予以退還 。理由是:被告的上述婚前給付必然會給被告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困難 。
[管析]筆者支持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
不可否認,任何一個普通家庭拿出一萬元現金后都會造成一定的經濟壓力,但由上述解釋可知,只有當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時才可以主張退還 。本案中的被告楊某雖然給付了一萬元的彩禮,但并沒有證明其因此而生活困難,所以對其提出的要求原告退還禮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
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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