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女子悔婚拒退彩禮
2013年11月,趙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4年5月訂下婚約 。在女方父母的索要下,趙某給付張某彩禮現金14880元、價值7100元的“三金”、手機及照相機各一部 。2014年9月 , 趙某再次向張某給付彩禮10000元 。經過一段時間交往,當趙某向張某提出結婚時,張某開始以各種借口推脫,最后明確表示雙方性格不合,不適合結婚 。
事后,趙某一家托人打聽得知,張某父親已將其女說給了另一戶人家,趙某遂托媒人向張某父親索要自己給出的彩禮和財物,卻遭張父拒絕 。趙某無奈向耀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及財物 。
辦案人員找到張某時,她稱:“我一個農村女娃,都快結婚了,惹上官司讓我以后咋活呢?退還彩禮錢是不可能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給了彩禮后女方悔婚應該退還多少 女方悔婚拒絕退還彩禮,什么時候需要退還彩禮】【法律解讀】
哪些情形應當返還彩禮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 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上述事件中,張某在收受趙某給付的彩禮后,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理應根據法律的規定返還彩禮 。經過辦案人員的悉心講解,最終張某和其家人同意調解,當庭一次性返還給趙某2萬元彩禮錢 。
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愛情的基礎上 , 不應以給付金錢的多少來衡量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關系收受財物”,但現實中,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現象仍有存在 。兒女的幸福是金錢買不來的,家長們在為兒女締結婚姻時一定要以孩子的幸福為準,切勿因小失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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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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