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離婚彩禮怎么處理 如何處理離婚訴訟案件中的彩禮】如何處理離婚訴訟案件中的彩禮
現實生活中,按照習俗習慣,男女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另一方以財物即彩禮很普遍,不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但我國法律也不主張給付彩禮 。我國《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指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處理返還彩禮應做到以下四點:
1、對給付彩禮目的的認定 。一方給付對方彩禮的目的是希望雙方結婚,而對方接受彩禮也應以雙方結婚為目的 。如果一方收取對方的財物并非為了真正結婚,只是為了騙取財物,或者等到結婚后再帶著財物離開 , 對于此財物就不能認定為彩禮 。這種行為應認定為借婚姻騙取財物,應予以返還財物 。
2、在一方給付另一方彩禮后 , 后來因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應予以返還 。法律上不以是否按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來確定雙方夫妻關系,而是以民政局登記結婚來確定雙方夫妻關系,如果雙方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 只是按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就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返還 。
3、在給付完彩禮,且雙方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一方又起訴要求離婚的 , 應當查明是否符合以下情形: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 , 由法官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來認定雙方是否為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種情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彩禮系婚前給付;(2)、給付人的生活困難系因給付彩禮引起,給付彩禮與給付人生活困難具有因果關系 。
4、如一方對收取彩禮或其數額不予認可 , 則請求返還彩禮的一方應舉證證明給付了對方彩禮及其數額 , 如不能證明,或者法官對其提供的證據依法不予采信的,則其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guī)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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