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居住權問題研究 離婚后居住權問題】離婚時 , 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積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調節或者判決暫時居住,但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 暫住方應當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 。如果原租公房面積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 , 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負擔能力的,則應由承租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以使無權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為單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單位申請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權,離婚時 , 依照規定雙方均可承租該公房的,這就需要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關系 。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處理時 , 應征求自管公房單位的意見,經自管房單位的同意,才可調節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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