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同居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后又同居是否可以分割財產】
我和丈夫于2000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歸丈夫所有,孩子由丈夫直接撫養,我不再支付撫養費 。但離婚后由于種種原因我并沒有離開家,一直還是和丈夫、孩子生活在一起,實際上就像沒離婚一樣 , 這期間我和丈夫還像以前一樣一起做生意、忙家務等 。就這樣6年過去了,現在我必須要和丈夫分開了 。請問,我還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
律師解答:
首先要糾正你的一個說法,你所謂的“丈夫”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是你丈夫了 , 應稱之為你的前夫 。你和前夫之間自你們在法院調解離婚之日起夫妻法律關系就已合法解除,之后雖然你們依舊還像以前一樣在一起共同生活 , 但在法律意義上只能認定是同居關系,而不能認為是復婚或者原夫妻關系的延伸 。對于此種情況,同居關系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 但只能要求分割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共同創造或共同合法獲取的財產 。具體你的情況,你只能要求和你前夫分割自2000年你們離婚之后又在一起共同創造的財產,而不能再要求對你們離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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