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罪怎么判 同居關系能否成立虐待罪】同居關系能否成立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 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
同居人員不屬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不符合虐待罪的主體身份 。但是 , 如是同居一方遭到另一方的傷害,可以及時報警 。
虐待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 。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 。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 。就內容前言 , 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 。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征 。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 。對于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 。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 , 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 。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
同居關系下發生了虐待的行為,受害者想要去追究對方虐待罪的話,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虐待的行為就應該要及時去報警 。更多同居關系中一方被虐待另一方而沒有虐待怎么樣處罰時,請你上94常識網網站咨詢律師進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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