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怎樣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十九次會議兩次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 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財產分割;對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根據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提出的意見,以及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時各界群眾提出的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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