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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分手費有效嗎 分手費約定的法律效力


一、離婚時,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法律能支持嗎?
【約定分手費有效嗎 分手費約定的法律效力】案例:張蘭與劉江結婚八年,現協商離婚 。雙方共同財產不足20萬元 , 但離婚協議中約定劉江一次性給付張蘭離婚“分手費”50萬元 。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劉江以“分手費過高”為由,拒絕給付分手費 。問:劉江的理由是否能夠成立 , 張蘭是否能通過訴訟要回分手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 夫妻離婚時,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 。離婚時約定的“分手費” , 實質是對男女雙方在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給的補償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適用民法和民法典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因此,本案中 , 即使劉江承諾給付張蘭的錢款大大高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價值,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不屬民法典中的“贈與”關系 , 不屬于實踐性的合同條款,應該履行 。因此,張蘭有權利要求劉江繼續支付 。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終止分居時 , 約定的分手費 , 法律能支持嗎?
2005年2月,32歲的外來妹小雯在嘉定租房做點小生意,認識了有家事的房東53歲的張杰 。2006年初,在明知對方已婚的情況下,小雯與張杰過起了同居生活 。期間,張杰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帶著親屬找上小雯興師問罪,一頓拳腳之后,還砸了她的小店 。去年10月,得知小雯懷孕后,張杰要求她到醫院做流產手術,結果被她拒絕了 。自此婚外戀出現了裂痕 。小雯提出如果要流產、分手,男方得支付34萬元補償 。去年12月底,在被告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張杰同意補償小雯包括被打醫藥費、營養費、物損費以及人工流產手續費、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全部費用34萬元;具體支付時間:2009年1月15日以前支付20萬元、2009年1月25日以前支付14萬元;小雯在拿到第一筆補償費后 , 馬上去醫院做人工流產;今后雙方無任何爭議 。可是,協議簽訂后,卻始終不見張杰支付任何款項,眼看著肚子一天天大起來,今年2月 , 小雯將張杰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戀分手費補償協議,法院能支持嗎?這是一起典型的婚外戀“情債”糾紛 。債是指特定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按其執行力不同可分為強制力保護之債和自然之債 。保護債是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有義務履行,若債務人不履行 , 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自然債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強制力給予保護,也不以其強制力給予制止的債 。對于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得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但債務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 , 債權人據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債務人無權以不知為自然之債或債權人為不當得利等理由而請求返還 。小雯和張杰發生婚外情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應受到道義上的譴責 。基于此行為形成的“分手費”債權債務關系,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否則會處于縱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違反民法典規定和欺騙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會對社會產生不正確的誘導作用 。
三、雙方均無配偶者同居 , 終止分居時,約定的分手費 。
案例一:代雪與男友楊勇為同居關系,兩人相戀7年多 。2000年,楊勇來到重慶工作,2001年10月,他們開始同居生活 。2007年,兩人分手 。兩人簽了一份“分手協議”:……兩人經友好協商,特作如下協議:1.現有3套房屋歸代雪所有;2.楊勇另承諾補助代雪經濟損失40萬元,并確定2007年農歷春節前支付20萬元,2008年8月30日前再支付20萬元 。簽訂協議之后,楊勇付給代雪2萬元,之后便以種種理由推脫,不愿意再付剩下的38萬元 。2008年8月,該案一審在九龍坡法院開庭審理 。楊勇提出該協議無效,因為他是被迫簽訂該協議的 。楊勇稱,代雪的父親在他的房產公司作會計,悄悄拿了公司的賬本,以此威脅他,如果不拿錢,就要去檢舉他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這樣的協議應當無效 。為此 , 他請求法院撤銷他與代雪的這份分手協議 。代雪不服氣,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楊勇給付分手費用 。法院應該支持嗎?
一審法院認為,這份分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且楊勇已經支付了2萬元 , 履行了該協議的部分約定,所以該協議是有效協議 。法院判決楊勇支付38萬元 。判決后,楊勇上訴 。他在上訴書中稱,兩人戀愛期間,代雪沒有任何經濟損失,所以 , 當初他答應給的這40萬元屬于贈予,既然是贈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沒有支付前是可以反悔的 。今年樓市狀況不佳,他現在經濟條件惡化,無力支付,所以,應當撤銷 。二審法院認為 , 該協議是在雙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時達成的,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以經濟損失補助的名義,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物 。贈予合同的根本特征是無償性,受贈人沒有付出代價 。兩人同居多年,代雪所付出的時間、精力與感情等均是一種代價 。楊勇提出分手,對代雪的人生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 。因此 , 以經濟損失補助的名義支付給代雪金錢,就不是無償的贈予了 。此外,法院還認為楊勇請求撤銷是很不誠信的做法 。法院稱 , 雙方簽訂協議時,既有證人又有擔保人,說明雙方都是經謹慎考慮后簽訂的,如今付了部分錢后就反悔,除了自己不講誠信外 , 對代雪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從上面這個案例 , 我們似乎可以看出,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一方在同居終止后承諾向另一方支付的“分手費” , 法院似乎是支持的 。但是,發生在上海的一起特大國企官員的案例,一、二審法院卻沒有判決支持“分手費” 。
案例二;寶鋼集團工業公司黨委書記蘇飛虎和蔡國穎同居16年,卻一直沒領結婚證 。16年后,蘇飛虎瞞著蔡國穎和別的女子領證成婚,與蔡國穎分手時 , 蘇飛虎提出補償她133萬元,并寫下一張欠條 。在支付了26.5萬元之后,蘇飛虎反悔了 。蔡國穎起訴追討剩余款,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蔡國穎敗訴 。普陀區法院確認,原告與蘇飛虎曾同居生活,雙方分手時,由徐山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后蘇飛虎實際已支付原告13.5萬元 。雖然欠條是蘇飛虎真實意愿的表達,但不能證明蘇飛虎實際上存在欠蔡國穎120萬元債務的事實,兩人未經結婚登記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蘇飛虎為解除這種同居關系所承諾的“補償” , 其性質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債務 。也就是說,法院不會強制蘇飛虎兌現“承諾”,對于蘇飛虎已經支付的13.5萬元,法院認為這是蘇飛虎的自愿行為,予以認可 。但對于其它的120萬,法律不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效力 。
律師觀點總結:
從以上的幾個媒體公開報導的案例可以看出,對于夫妻由于離婚而約定的分手費,法律一般支持;對于同居、戀愛終止而約定的分手費,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認為“分手費”的約定有悖法律,一般認為無效;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分手費”約定 , 結合各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以及各地法院系統的認識不一,在目前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 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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