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女子又與前-夫同居生活10余年 。其后,前-夫因意外死亡 。前-夫死亡第三天,其83歲老父就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兒子全部財產作遺產分割,案件卻因故中止 。一年后,該女子也向法院起訴 , 要求將前-夫財產分出自己份額后,將剩余部分再作遺產分割 。經兩審 , 近日,本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女子的訴訟請求 。
原審法院查明 , 家住塘沽的42歲女子孫-英與趙-軍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女孫*迅 。1996年,雙方離婚后經同事勸解一直同居生活 。2007年1月 , 雙方在共同居住地因煤氣中毒在天津某醫(yī)院搶救 , 后趙-軍因搶救無效死亡 , 孫-英則脫離危險康復出院,喪事期間 , 花銷均由孫-英支出 。按照法律規(guī)定 , 趙-軍的女兒孫*迅、83歲老父趙*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趙-軍死后第三天,老父趙-深向法院起訴,要求將兒子全部財產都作為遺產分割 。但訴訟期間 , 孫女孫*迅向天津市高級法院申請醫(yī)學鑒定 , 鑒定趙-深患有腦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在訴訟過程中缺乏明確的民事表達能力 ,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訴訟由此中止 。
2008年2月,孫-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進行析產,確認與趙-軍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中有自己一半份額 。析產范圍包括:兩套住房,14萬元的商品房首付款及桑塔納轎車一輛 。上述兩起案件合并審理,趙-深則由兒子趙-楠(趙-軍的哥哥)作為監(jiān)護人代理出庭 。
原審法院查明:當事人間的爭議焦點為孫-英與趙-軍生前是否是同居關系 。孫-英提供的居委會證明證實,雙方共同生活至2007年1月 。孫-英還向法院提供了趙-軍死后,隨禮及操辦喪事的單據(jù) 。隨禮人員有孫-英的朋友及趙-軍的領導、同事 。鑒于孫-英當時與趙-軍同時煤氣中毒,且孫-英出具的隨禮單據(jù)與居委會證明能夠相互印證,故應認定孫-英與趙-軍生前系同居關系 。
原審法院認為,孫-英與趙-軍生前為同居關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故判決孫-英應對上述財產享有50%份額,其余50%財產再作為遺產予以分割,案件受理費7000余元由趙-深承擔 。
一審判決后,趙-深不服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認為孫-英所爭執(zhí)的財產全部系趙-軍自行購置,雙方已離婚10年,該財產與孫-英無關,要求改判駁回其訴求,并由孫-英承擔訴訟費用 。
近日,市二中院審理認為:孫-英與趙-軍離婚后,又經人勸解同居生活至趙-軍死亡時止的事實,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判決孫-英對其與趙-軍生活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財產享有50%的份額是正確的 。
【同居可以分遺產嗎 同居生活遺產分割】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采訪人員張*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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