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和共同居住人有何區別 共同居住人與同住人的定義和區別是什么】共同居住人與同住人的定義和區別是什么
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承租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但是,這和拆遷補償時的同住人的概念略有不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將公有住房的同住人界定為: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
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時 , 下列人員也視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滿一年 , 也視為同住人 。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2.一般情況下 , 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遷時 , 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 , 不能被視作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本解答第二條所列的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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