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子女作為法律上負有義務的贍養人,針對老人、身體行動不便需要護理等特殊情況,應當在各自義務范圍內承擔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疾病治療護理等法定義務 。另外,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應有之義,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內容 。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這一內涵本來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現實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是,喪偶或者離異的老人不在少數 , 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礙多、麻煩大、難上難 。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 ,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 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絕贍養老人也為國法所不容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 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規定給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
高齡夫妻之間形成的長期穩定的婚姻和倫理關系應受法律的保護,應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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