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社會,父母包辦強迫的換親婚姻,完全剝奪子女的婚姻自由,給婦女造成無限痛苦,他們常常是有屈無處申 , 因不幸婚姻而抱恨終生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婦女獲得了解放,其中也獲得了婚姻自主自由的權利 。包辦強迫的換親現象,隨著思想解放和民法典的實施而大為減少 。
但是 , 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制建設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國的一些地方,主要是農村,父母主持和包辦的換親現象仍然存在 。不過 , 近些年來的換親婚姻,有著同過去不同的情況,不可以同舊社會的換親婚姻一樣看待,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 , 有區別地對待 。
由父母主持換親,婚姻當事人有過接觸,并一同向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的,應視為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這其中,雖說當事人有違心結婚的成分,但是當事人親自履行了結婚的法定手續 , 就應當以法律為標準 。父母一手包辦的換親 , 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應視為無效婚姻 。
【父母包辦的換親婚姻的法律效力】這類換親婚姻關系形成后 , 雙方關系尚好,逐步建立了夫妻感情,無意解除婚姻關系的 , 可經由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有效婚姻關系 。如果在婚后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應由人民法院按離婚案件處理,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其婚姻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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