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與父母之間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 那么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能否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呢?筆者分以下兩種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一、兒子和女兒健在的情況下,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
在兒子或女兒健在的情況下,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條件,即使簽訂了也是無效的 。其原因在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法定的撫養、贍養義務關系,這是基于血親關系依法而存在的 , 而兒媳、女婿與兒子、女兒之間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且存續之中,夫妻在經濟上又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贍養雙親是夫妻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在對外經濟關系上 , 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一般應由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除非雙方有特別財產約定 , 且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在對外親屬關系上,夫妻對父母、子女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也是連帶負擔的,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成立而不可推卸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
二、兒子和女兒去世的情況下,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
在兒子或女兒去世的情況下,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就產生了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條件 。兒子或女兒去世,婚姻關系隨之消滅,兒媳、女婿喪失了對公婆、岳父母承擔贍養義務的基礎,此時公婆與岳父母也沒有權利再要求兒媳和女婿盡贍養義務,如果公婆與岳父母有這種需要,就只能以給付對價的遺贈扶養的方式進行,此時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法律允許和鼓勵的 。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較普遍,在沒有其他子女或者其他子女不孝順的情況下,老人一般很愿意與對自己一直體貼照顧入微的兒媳和女婿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這是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兒媳、女婿的誠信付出換來的,法律給予承認和提倡是理所應當的 。
三 , 遺贈扶養協議須實際履行 。
如果簽了遺贈扶養協議,撫養人拒不履行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約定義務,那么相當于扶養人違約,遺贈人可以單方撤銷該協議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撤銷,如果遺贈人已經去世,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主張該協議已經喪失履行前提,即遺贈人的遺產不能按協議給予未盡扶養義務的扶養人 。
【公婆房產贈與兒媳協議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羅*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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