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內容包括 考察我國婚姻法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則】
“無歧視平等”產生的原因從性別的視角來考察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則 , 新中國民法典,不論是1950年的,還是現行的,最大的進步,就是消除了歧視婦女的內容,然而我們研究發現這些基本原則的一個最大缺陷,則是忽視了兩性區別 。在立法上把所有的人都視為無性人,用毫無差別的法律規定男女同權、男女平等,這是“無歧視平等” , 這種男女平等根本不可能真正實現 。因為在現實社會中,女性在政治利益、經濟利益、人身利益方面與男性比 , 處于弱勢地位 , 反映在處理婚姻家庭事務方面,女性處于不利地位 。例如法律規定男女有平等的離婚自由,但有許多女性因經濟等地位低下 , 離婚后沒有出路,女方“不愿”離婚 。如是,許多女性在遭受暴力、虐待、冷落、歧視后,忍氣吞聲,被迫維持婚姻 。比較普遍是:男方包“二奶”,甚至重婚,公開羞辱女方,女方則因地位低下或生計的需要,而無法擺脫男人的桎梏“,自愿”在婚姻中煎熬 。更有甚者,有的女性遭受丈夫長達十年的侮辱、謾罵和冷落 , 而沒有提出離婚,直到最后絕望、無奈提出離婚時還是處女 。如2009年5月8日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孫紅(女,化名)離婚案,就是如此 。原告孫紅在起訴書中稱:自己與被告于1999年結婚 。婚后,被告經常對原告進行侮辱、謾罵,后來開始動手 。從結婚起至今被告從未與原告發生過性關系 。原告嘗試著做過各種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語的攻擊 。在長達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飽受被告言語侮辱及家庭暴力的傷害,同居權、生育權受到嚴重侵害,迫使原告成為高齡未育女性 。這種形式上不愿離婚,并非女性真正不愿離婚,而是客觀條件限制了女性的離婚自由[1] 。再如離婚訴訟中,有些女方的社會地位和文化程度低于男方,訴訟經驗和訴訟能力缺乏,在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難于與男子抗衡 。女性的離婚自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 。
“無利差平等”是和諧社會的需求我們認為男女平等,包括無歧視平等與無利差平等 。無歧視平等就是廢除在立法上歧視婦女的立法條款 。由于歧視是一種公開的、形式上的不平等,容易被人們所認識,所以,廢除歧視女性條款,實現無歧視平等已被社會所普遍接受 。但無利差平等則不同,它是實際利益平等,即實質平等,包括政治利益、經濟利益、人身利益,男女兩性均無差別,完全平等 。無利差平等往往會被形式上的平等所掩蓋,難以被人們認識或接受 。如何實現男女無利差平等呢?我們先來考察體育競技規則,它沒有把所有的人視為同性人或相同人,實行無性別、無差異競技比賽,而是區分性別和差異,根據不同性別與差異制定不同的勝負評判規則 。最典型的就是區分了男性和女性 。如果在沒有性別差異的“人人平等”的競技比賽規則中評判勝負,男女混賽 , 女性顯然要吃虧 。由于婚姻家庭與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相關,在婚姻家庭里男女平等,不僅是無歧視平等,更應該是無利差平等 。在目前情況下,男女的社會政治地位、經濟地位的巨大差異,男女生理上的差異導致男女對婚姻家庭投入的不同,使女性不具有與男性競爭能力 , 需要法律補充其能力 , 對于女性應當給予差別待遇 , 實行實質上的正義 。
獲取相關幫助請咨詢邢臺婚姻家庭律師
猜你喜歡
- 婚姻自由權是基本權利嗎 婚姻自由是否屬于政治權利
- 端午節為什么高速不免費
- 情感婚姻語錄心情短語
- 事實婚姻雙方分居多久才能自動離婚 事實婚姻分居多久可以判自動離婚
- 婚姻中雙方都出軌會怎么判定 婚姻關系中如何認定對方出軌
- 民法典婚姻法分居兩年 民法典中分居幾年判定婚姻無效
- 人死亡后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嗎 自然人死亡的婚姻關系是否解除
- 婚姻情感故事情感心理學經典語錄
- 民法典婚姻法分居兩年 民法典中分居幾年算婚姻無效
- 婚姻自由作為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