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如何認定
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十四條就是關于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的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通常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的結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 但其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先決條件,不能完全由當事人的合意來完成,還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因此 ,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并不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條件 , 即從婚姻登記機關領到離婚證或到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可視為所附條件已經成就,當事人所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而生效 。
審判實踐中遇到經過公證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何認定其效力問題,本律師認為,經過公證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性質上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 雙方簽字后成立,在完成協議離婚手續后生效 。公正的效力在于確認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不能改變協議的生效條件 。
在簽訂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時候 , 必須要能夠清楚相關生效的條件跟內容 , 避免給自己帶來更多的麻煩 。對于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認定的內容如果你不清楚 , 建議你點擊94常識網在線咨詢系統找律師問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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