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分居后,產生的債務糾紛問題 夫妻分居后一方所欠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分居后一方所欠債務是共同債務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有兩種例外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標準除了上述情形以外還應當根據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 。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此期間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
但是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可慎重考慮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 , 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系,但這只是身份關系而已 。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顯然有失公允 。
老公欠債老婆要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債,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也就是說,老公欠的債,老婆是要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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