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 ,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 。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 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 。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 , 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 。筆者認為,此要求過于嚴格,不利于具體操作 。對于一方過錯的范圍應當擴大一些 。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 , 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 。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 , 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
在日常生活中 , 我們都知道犯錯是需要有著相應的賠償的,對于婚姻來說也不例外,對此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是由于一方過錯導致的,那么就可以對此提出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 , 如果對于婚姻問題不明白,歡迎大家到94常識網找專業律師進行相關問題的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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