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間是否還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在無書面特別約定財產歸屬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案情】
龔某與其丈夫周某因為感情不和 , 已經分居十多年,但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現在周某因意外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及一輛車子,沒有遺囑,龔某與周某的父母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矛盾 。龔某認為其有權繼承周某的遺產,但周某的父母認為,龔某跟周某這十多年來都沒有什么聯系,房子跟車子都是他們分居期間,周某獨自出資購買,因此龔某沒有繼承權利 。
【分歧】
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間有沒有相互繼承權,對此存在二中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龔某沒有繼承的權利,因為周某與龔某已經分居十多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況且這些財產是周某在與龔某分居之后用其個人財產獨自購買的,屬于龔某的個人財產 , 與龔某并沒有關聯 。
第二種意見認為,龔某與周某在法律上仍系夫妻關系,故周某遺留財產的一半屬于龔某個人所有,余下的一半龔某也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龔某有繼承權利,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在無書面特別約定財產歸屬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龔某與周某雖然分居多年,但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仍然有效存在,雙方仍然是夫妻,受法律保護 ?;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一方死亡的 , 其婚內財產的一半歸其配偶個人所有,其余財產才屬于遺產 。
第二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龔某與周某雖然十多年處于分居狀態,當分居不等同于離婚,在法律關系上龔某仍系周某的配偶,故其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 , 享有法定的繼承權利 。
綜上,龔某不僅有權取得周某財產中屬于其個人所有的部分(即一半財產),對余下財產,仍然有繼承權,有權要求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內進行平均分割 。(文章來源:94常識網)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分居十年夫妻是否有繼承權 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間是否還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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