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規定了以下條件:
1.外國法院所在國與我國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有互惠關系 。
2.當事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或者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互惠關系,向我國法院提出了請求,沒有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外國法院的請求,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去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 。
【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如何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3.該判決、裁定的承認和執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對于承認或者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申請或者請求,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 , 不違背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 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認其效力,并發出執行令 ,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規定的執行程序執行 。這樣執行的內容雖是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但由于用我國法律文書確認了它的效力,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人民法院執行的是自己法院的法律文書,而不是外國的法律文書 。
猜你喜歡
- 丈夫一級傷殘可以離婚嗎 一級傷殘的人可以離婚嗎
- 離婚的債務問題怎么解決 離婚時應該如何處理債務問題
- 目前最火的自媒體平臺
- 簡歷模板百度云資源
- 畢業后創業
- 在學校勞動的感受
- 行駛證的車架號在哪里
- 動平衡一定要做嗎
- 汽車尾氣能污染多高
- 加油站附近可以停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