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算離婚嗎 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 。比如 , 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 , 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 。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 , 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 。這種情況 , 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不能累計)
首先 , 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
其次 , 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 。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 。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 。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 。但是 , 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 。所以 , 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 并持續長達兩年 。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 。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
分居兩年一定能離婚嗎?
分居兩年不一定能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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