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0年8月 , 張某與妻子劉某在網絡上相識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楹螅鳛槿鷨蝹鞯膹埬诚M缛丈『?,傳宗接代,而劉某則贊成在經濟條件富裕的時候再生育 , 雙方在此事情上爭執不下,經常發生口角 。2011年6月,劉某意外懷孕 , 在沒有告知丈夫張某的情況下,擅自到醫院墮胎,張某得知后與妻子劉某大吵 , 隨后雙方分居 。張某認為劉某侵犯了其生育權,要求離婚并索要賠償 。
【律師評析】
本案中張某在離婚時不能向妻子劉某主張賠償 。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出現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同時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夫妻一方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 本案中張某和妻子劉某因生育問題發生爭執 , 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 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之規定,若劉某中止妊娠后達到六個月期間,則張某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訟請求 。法院可以根據查明的情況確定雙方感情是否確實破裂,再決定是否判決雙方離婚 。
其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是否生育的主動權主要掌握在婦女手中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 , 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所以張某以妻子劉某侵犯其生育權提出賠償要求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
再次,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確定夫妻雙方是否具有過錯則應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本案中,劉某擅自墮胎并不屬于以上四種情形之一,所以張某不能向妻子劉某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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