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收集分居時間證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但是 , 在實踐中,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非常困難,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 。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以及跟對方的手機短信、QQ留言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但是最好的方式,還是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對于夫妻的分居協議,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協議最好由婚姻律師代為起草、見證 , 以免不必要的爭議 。
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 , 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 , 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 , 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樣被法院采信的幾率高 。
收集分居證據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分居的原因 。《民法典》規定適用本項判決離婚時,法院應當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
(二)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逃避撫養責任,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
(三)夫妻分居已滿兩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 , 則不能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
(四)夫妻分居與否 , 分居是否滿兩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 。如果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是事實或分居未滿兩年 , 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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