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是一種情況 。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 , 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 , 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 。這是另一種情況 。
那么 , 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 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 。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
【沒離婚已分居后的債務關系 分居期間所負債務離婚了怎么分】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 , 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 , 應由其個人清償 。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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