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此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 對懷孕或分娩后一年的婦女進行的一種特殊保護 。
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后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 。從以上的說明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懷孕了,并且妻子不同意離婚,丈夫是無權提出離婚的 。
在妻子無重大過錯原則前提下,是不能訴至法院離婚(不能走訴訟離婚的程序) 。如果妻子同意離婚,雙方可以直接協議離婚 。從這里我們知道,妻子在懷孕期間,丈夫提出離婚,妻子同意離婚的程序和普通的離婚程序還是有所不同的 。
夫妻感情破裂 , 婚姻走到盡頭,在子女出生或無子女的情況下 , 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 , 即可協議離婚,對離婚條件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至法院訴訟離婚 。
但是在妻子懷孕了,不論男方還是女方都不能感情用事,一意孤行,應咨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 , 幫助您解決相關疑問,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
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離婚的目的 。
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
1、申請 。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 , 確定管轄權 。
2、審查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 , 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 , 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
3、登記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 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4、撤銷 。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 ,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 ,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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