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約定的效力 , 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 。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 。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 , 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約定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 。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是 , 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 。因此《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亦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 , 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
夫妻約定財產制
我國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者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也就是說,對于夫妻財產關系,如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時,則適用法定財產制 。即約定財產制可排斥法定財產制優先適用 , 前者具有優先于后者適用的效力 。
《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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