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離婚了嗎?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能否算自動離婚】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能否算自動離婚
答案是否定的 。事實上在我國,自 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后,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 , 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那為什么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 , 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民法典》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 , 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 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 , 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 ,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而有一些離婚 離婚的形象圖 。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 , 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 。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 。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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