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嗎
一方過錯是法定離婚情形的事由,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 。
一方當事人有法定過錯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即事實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就上述情形解釋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 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我國《憲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破壞了正常的婚姻關系 , 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因此可以以此來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不過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不能單純的以判決不準離婚作為懲罰重婚一方或姘居一方的手段,不能強制維持已經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 。當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 。同時從某些方面來講這也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 。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中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 。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增進夫妻之間情感,維護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秩序,創建和諧社會 。我國婚姻對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予以明文禁止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的受害人不局限于配偶雙方 , 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當夫妻一方有針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時,配偶一方以此提出離婚訴訟的,可適用此條款來確定夫妻感情是否因此而破裂 。另外,在實踐中還要適當地把握行為人所實施的這類行為的程度 , 如果僅僅是偶爾實施并且性質不嚴重,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應當著重對行為人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 明確指出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雙方和好 。以便更好地貫徹執行“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這一指導原則 。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
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 , 一般都是些好逸惡勞,不務正業,終日游手好閑 , 惹事生非之人 。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又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以致家庭終日不得安寧,染此惡習者 , 常常四壁皆空 , 生活無以為謎,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籠 。何言正常的家庭生活 。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 。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 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間的感情遭到極大破壞 , 從而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重要因素 。
當然,法院對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 , 還應著重審查其是否屬于屢教不改 。對于那些情節較輕,悔改態度誠懇,能痛改前非,對方亦能諒解的,應當著眼于調解夫妻和好 。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
夫妻感情是指夫妻雙方相互關切、愛憐、敬重、忠誠、喜愛之情 。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 , 感情深厚可體現在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體貼、互相關系等諸多情形 。而這里所說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其具體表現為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系,互相扶助等 。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應當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導致兩地分居 。審查分居的重點應當放在雙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而且分居時間不得少于兩年,以此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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