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是女性較為特殊的時期,在哺乳期的女性應當受到特殊的保護,因此婚姻法對于哺乳期離婚的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 。那具體是怎么樣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
【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哺乳期可以離婚嗎】一、哺乳期內怎么離婚
我國《婚姻法》關于哺乳期離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
哺乳期內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就是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二是訴訟離婚,就是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 , 一方堅持離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 不在此限 。
我國《婚姻法》關于哺乳期離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 , 發給離婚證 。
二、哺乳期內離婚有何限制
離婚訴訟,婚姻關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是建設社會主義道德風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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