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能否準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關系不斷惡化,導致夫妻分居,而后提出離婚的,應當從分居現象調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認為:“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原因導致夫妻分居,對夫妻分居現象和分居年限,不可以任意去理解,分居應由感情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并且符合法定的分居要求 , 方可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和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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