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女方提出離婚孩子判給誰 女方懷孕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理由嗎】案情:
李某與張某于1999年相識,2000年確定戀愛關系,2001年6月登記結婚 。2002年雙方一同前往廣東打工 。2008年 , 因張某懷孕,兩人回到老家待產 。2008年10月 , 張某生育一女 。從2008年年底開始,雙方大部分時間處于分居狀態,女兒主要隨張某一起生活 。
2011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 。經法院調解,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現狀 。因雙方關系仍未得到改善,半年后 , 李某再次訴至法院,稱其與妻子已分居多年 , 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婚生女隨自己生活 。
一審法院判決準許李某與張某離婚 , 婚生女隨母親張某共同生活 。
張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稱,雙方自2001年結婚以來從未分居,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已經懷孕的南通大學附屬醫院臨床檢驗報告單,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 ,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不準離婚 。
李某辯稱,張某的懷孕檢驗報告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即使張某懷孕,也與其沒有關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二審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委托一審法官與張某一同前往醫院進行再次檢查 。經醫院做尿妊娠試驗,結論顯示為陽性,證實張某確已懷孕 。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 不在此限 。從二審中張某提供的證據表明其已經懷孕,并已經法院核實,且張某懷孕系其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李某認為張某懷孕與其沒有關系 , 但李某未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張某與他人關系密切等 , 不宜否定張某懷孕與李某的關系,故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暫不適宜判決李某與張某離婚 , 遂作出上述判決 。
法官釋法
本案中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訴時稱其與妻子張某已分居多年,但張某卻提交了其已經懷孕的醫學檢驗報告單 , 足以證明雙方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雖然李某認為妻子懷孕與其沒有關系,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 且兩人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法院不予認定兩人感情確已破裂 。
“對婦女、兒童進行特殊保護是婚姻法的要求,在婦女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她的身體上和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負擔 , 需要照顧和撫慰胎兒,嬰兒也需要妥為照料 , 這時母親的精神和健康狀況都會影響胎兒、嬰兒的健康 。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 , 很可能給女方造成強烈的刺激,以至影響孕、產婦的健康,不利于胎、嬰兒的發育和成長 。”該案二審審判長顧-華介紹說 ,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 ,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因女方在懷孕期間,李某亦未能舉證證明自己提出的離婚訴訟屬于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故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 , 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 ,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 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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