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視聽證據如何取得
【離婚竊聽內容能做證據嗎 離婚視聽證據如何取得】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視聽資料的表現形式有錄音帶、錄像帶、mp3錄音,手機拍攝等 。
具有直觀性 。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它相關證人自身的表述 。通常在離婚案件中,用于當事人的自述,一旦被錄制成功 , 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 , 難度很大,除非另行舉出反證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采取錄音的形式取得的對方自認有第三者行為的證據 , 該證所據在證明對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方面較為有利 。
取證手段的隱蔽性 。婚姻案件中,取得類似證據往往都是在對方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 。否則,當事人就不會說出案件的事實真相 。因此,有時一方當事人想取得另一方當事人的錄音證據,往往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 , 先想好需要取證的內容再進行錄音 。
取證時間的階段性 。錄音或錄像證據的取得具有一定的時間性,通常在雙方協商階段取得較為真實,雙方還能坦誠交流,尊重客觀事實 。待提起離婚訴訟時再錄音 , 多數沒有太大的使用價值,因為雙方都有了警備心里,且雙方各執己見,獨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與觀點,實用性較差 。日常生活和協商階段錄音最大的弊端就是傷感情,任何一方知道對方給自己錄音的行為都會極為反感,覺得雙方已經失去信任,沒有對話的必要了 , 將影響協商的解決 。
相關知識:當事人陳述算離婚證據嗎
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訴訟請求的陳述、反駁對方請求的陳述、證據的陳述、關于其它程序事項的陳述等等 。但是作為證據的當事人陳述是指那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
當事人陳述不同于其它的證據,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陳述的證據效力時往往還得借助其它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陳述本身的真實性 。另一方面,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它相關的證據的,主張不能成立 。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由于當事人陳述的證明作用還需要借助其它的證據,因此當事人的陳述的證明力就要弱的多 。
看完本文的內容介紹之后大家心里都清楚了吧,在離婚訴訟中對于證據的取得十分重要,這有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也會左右法院的相關判決 。因此,大家需要通過合法的手段來獲取離婚試聽證據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 , 歡迎咨詢94常識網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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