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手續程序是怎樣的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
證據: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 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 , 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 , 互相諒解 , 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 , 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 , 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 , 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 , 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 , 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爾后,開始法庭辯論 ,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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