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當事人能否持離婚協議書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能否持離婚協議書申請強制執行
在我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債權予以公力救濟而進行的司法活動,法律對能夠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有明確的規定 。而協議離婚是我國離婚方式中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自愿離異 , 并同時就離婚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從本質上講只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一種合意,是一種“合同”,不屬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 , 是法院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履行其應盡事項的一種特殊強制措施 。執行文書包括: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故,離婚協議書并不是法院的執行依據 。如果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涉及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的內容反悔甚至產生糾紛的,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
這些文書有一個共同點 , 那就是做出這個文書的都是國家機關或社會機構 。當事人與對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個人之間的約定 , 顯然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所以,在對方拒絕支付撫養費時,當事人不能據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這不意味著當事人就無計可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確認孩子撫養費的負擔問題 。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 ,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 。因此,法院必定會對支付撫養費做出一個判決 。那時,對方若仍不給付 , 當事人就可以憑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書是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只能另行起訴后對方仍不執行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 , 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離婚協議,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訴 。如果您需要這方面的法律幫助,歡迎咨詢94常識網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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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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