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必須經過居委會調解嗎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 , 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 。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 , 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 。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 , 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
協議離婚程序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 。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民法典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 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 。違反刑法的 , 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注銷結婚證 。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 注銷《結婚證》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
【離婚可以找居委會調解嗎 離婚前必須經過居委會調解嗎】因此 , 對于居委會來說還是需要進行調解,如果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就需要依法辦理離婚 。但是在生活中大家對離婚需要慎重,不能沖動 。本文也對協議離婚程序也做了相關的介紹 , 希望大家能有所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94常識網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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