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領傳票如何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當事人一方可配合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到被告方居住地點送達訴訟文書 , 直接送交受送達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
2、 被告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留置送達 。
3、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
4、 如果受送達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
5、如果經過上述送達程序,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離婚的法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 , 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 , 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 ,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
而有一些離婚 案件 , 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 。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 。
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 。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 。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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