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離婚時漏分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是夫妻一方有轉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其請求再次分割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
1.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2.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3. 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 。
20個離婚房產分割處理方法及補償款計算公式:
一、婚前購房
1、雙方(包含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后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2)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 , 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 , 沒有統一定論 。
2、雙方出資 , 落在二人名下:不考慮出資情況,一概平分 。
3、一方出資,落在對方一人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 。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 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4、一方出資,落在自己名下:個人財產 。婚后共同還貸的 , 給對方補償款即可
二、婚后購房
1、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1)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 , 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適用解釋三 。共同還貸的部分,核算后給對方一半的補償 。
(2)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適用解釋二,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
2、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子在對方或雙方名下:對雙方贈與,共同共有 。
3、雙方父母出資的 , 房子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雙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的 , 按解釋二,共同共有 , 這樣更公平,依據明確;
(2)雙方父母出全資的 , 按份共有,適用解釋三 。這完全符合解釋三的立法本意 。
(3)與子女婚后財產共同出資構成的首付款,那父母出資視為對方的贈與 , 適用解釋二,房子為夫妻共同共有 。
4、雙方父母出資,房子在子女雙方名下的: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
5、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
(1)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后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
(2)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 , 整個房子按共同共有處理 。
6、婚后雙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購房款的:共同房產,共同債務
7、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購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1)雙方認可且共同還款的 , 共同房產,共同債務
(2)如果一方私自借款 , 對方事后認可并共同還貸的,共同房產,共同債務 。
(3)極端情況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還借款的,如果沒有其他因素,那就是個人財產了 。
8、離婚時房產不予處理的情形
(1)沒有取得房產證且雙方協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訴
(2)只有一處住房 , 且有貸款,雙方都要房的離婚后另訴 。
(3)兩限房的申請表中有第三人參與申請的協商不了的 , 另訴 。
(4)都主張是個人財產,雙方都不同意評估的;或者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 , 另一方主張是共同財產的,訴訟中任何一方都沒有申請評估的另訴 。
(5)房產中有父母的名字涉及第三人 , 另訴 。
9、政策房
(1)經濟適用房:盡量以登記方取得產權為主 , 但掌握的比較松 。分割價格基本按市價走,評估的話通常會對政策價和市場價分別進行評估 , 然后調解結案 。
(2)從單位或部隊取得的產權房:基本都是讓員工、軍人一方取得產權 。有房本的,完全按市價分割 。
(3)兩限房:調解為主,價格絕不是市場價,比經濟適用房嚴格
10、補償款計算公式
適用情形: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對于還貸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計算 。
(1)共同還貸部分/(總房款 共同償還的利息)*當前房屋市場價 。
(2)共同還貸部分/(總房款 全部利息)*當前房屋市場價 。
(3)按增值倍數計算,適用于調解 , 易于當事人理解
(4)共同還貸部分/(個人已付部分 共同已還部分償還)*(當前房屋市場價-未還貸部分) 。
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 法律支持進行分割
協議離婚后,遺漏割的財產歸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
1、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3、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在一審法庭調查結束前變更訴訟請求,且法院根據被告申請給予其相應的答辯及舉證期限 。
綜上述,夫妻離婚的方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 。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是有嚴格的法律要求,不僅要存在符合法定情形,還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時間 , 而這一切又都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在線咨詢94常識網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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