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么
離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 。
可以根據以下五條來評判: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 , 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 。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于撫平 。正因為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 。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 。如侵權行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 。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 使之成為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千差萬別 。在有些情況下,盡管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卻相當輕微 , 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而對于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 。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一般來說,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 , 行為人往往從侵權行為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 。因此,對于這類侵權行為 , 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于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 。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響 。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 。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 。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 , 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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