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 ,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 , 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由此可知 , 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不因夫妻離婚而消失 , 即便離婚,夫妻雙方仍然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如果夫妻雙方均不愿承擔撫養義務的,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應該是夫妻雙方,如果夫妻一方作為孩子的主要監護人,而另一方不愿承擔撫養費義務的 , 起訴撫養權的被告即為不愿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 。
相關知識:
【法院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都判給誰 雙方離婚后起訴撫養權的被告是誰】離婚子女撫養權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
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 , 10以上的孩子,要聽取孩子的意見.若有兩個小孩,原則上是一人撫養一個小孩的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 , 撫養費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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