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條件,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新中國建立之前,廣大婦女在君權、父權、夫權的統治下,她們的各種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擇婚更是無稽之談 。新中國成立后,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努力 , 黨和政府雖然特別重視對她們的保護和關懷 , 并出臺了各種政策和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但是,作為婦女、包括兒童,她們畢竟是社會、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勢群體 , 再加上國家的法律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方面還不健全,所以 , 如果我們不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中盡最大努力地保護她們 , 她們與男人的平等,在社會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難實現 。因此《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一是講 , 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 。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二是講,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 ,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
三是講,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 , 并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 。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為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
二、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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