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一)一方有過錯并且過錯形式是故意
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 其主觀方面必須存在過錯并且是故意 。從民法典規定的四種情況看,有過錯方所持的主觀心態均為故意,沒有過失的情況 。也即是說 , 實施民法典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不管是通過作為形式,還是不作為形式 , 行為人都認識到其行為的法律后果 。
(二)客觀上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 。
民法典46條規定的四種行為包括:①重婚行為 。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的是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包括姘居和通奸 。③家庭暴力行為 。即行為人以捆綁、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包括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對年老、年幼、疾病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
(三)配偶一方的行為與另一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損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過錯方才能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配偶之間的夫妻關系 , 是基于雙方的信賴、自愿、忠誠而建立,是受法律保護的以配偶權為主要內容的身份關系 。配偶一旦實施了四種行為之一,必然損害另一方的配偶權,給對方造成身體上的損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
(四)有損害事實 。
由于婚姻關系不是財產關系,對于婚姻損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過有形的、外在的客觀標準進行計算 。只要過錯行為能對婚姻關系產生破壞,就可以認定為過錯方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 。
(五)是否要求受害人完全無過錯,值得商榷 。
婚姻關系是由一系列錯綜復雜的生活瑣事構成 。在絕大多數家庭中,夫妻之間發生沖突,通常不存在絕對無過錯的一方 。夫妻關系的惡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單方面的行為所致 , 存在多種原因和互為因果 。如:女方婚外戀可能是男方長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戀可能是女方長期不關心男方生活所致……筆者認為:法院應當采取“區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裁判案件 。只要一方存在46條所規定的情形,另一方無論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加υ市砥涮岢讎獬デ肭? ,同時,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并在審判活動中查明過錯的有無、大小和程度,在過錯相抵后、由過錯大的一方予以賠償,體現審判的公平和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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