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張*民一再終字第1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鄧某,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 , 漢族 , 高中文化,工人,住張家界市永定區崇文辦事處鳳灣居委會土門巷180號 。
委托代理人鄧某,男,1948年5月2日出生 , 漢族,大專文化,教師,住張家界市永定區永定辦事處天門路206號,系鄧某之兄 。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谷某 , 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學文化,退役軍人 , 住桑植縣澧源鎮東正路居委會東正路9號 。
申請再審人鄧某與被申請人谷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張*民一終字第5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鄧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009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申字第0082號民事裁定,決定本案指令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2006年4月11日,一審原告谷某起訴至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稱 , 1982年2月,其從部隊回桑植探家時,經被告鄧某胞姐的介紹,與被告鄧某相識并提及婚事 。相識僅僅兩個多小時 , 我便急忙趕回了部隊 。同年6月上旬,被告鄧某來信催我回家休假,在部隊政治機關沒有出示結婚證明自己沒有絲毫心理準備的前提下,在雙方父母、親戚朋友都不知情下,于6月16日與被告鄧某草率結婚 , 6月24日被告鄧某獨自一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證 。婚后,生有兩個女兒,現均已成年 。由于婚前相互了解時間短,婚姻基礎差,加之婚后分居兩地,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就是在有限的夫妻團聚期間 , 也為處理家務瑣事各執己見,使夫妻關系難以維持 。1985年 , 被告鄧某懷二胎期間,主動提出離婚,同年9月12日 , 經原大庸縣人民政府主持調解辦理了離婚手續 。離婚之后 , 將長女谷苗帶去部隊由其一人撫養和監護 , 直到1988年,長女滿了5歲可以進學前班讀書了 , 才根據被告鄧某的要求將長女谷苗送回到被告鄧某身邊由她監護 。1989年,被告鄧某要求復婚,為了不傷害父母的心靈和孩子的未來,同年9月 , 違心地與被告鄧某在桑植縣澧源鎮民政所辦理了復婚手續 。復婚期間 , 其試圖建造一個溫暖、幸福的家庭 , 努力地去抹平過去的離婚傷痕,出資24000元購買了被告鄧某單位的集資房一套 , 1996年,其又出資18000元購買了澧濱小區內地基一塊,此外,他還承擔了兩小孩讀書的所有費用 。在處理家庭瑣事方面,對被告鄧某也是忍讓三分 。但是,由于雙方性格差異太大 , 沒有共同語言,所有的努力,都喚不起被告鄧某的熱情 。2001年5月,他見婚姻實在無法維持 , 向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法院起訴離婚未獲準許 。自1998年起,他又一次與被告鄧某開始分居了 , 直到現在,他們的分居時間已有7年多了,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了 。沒有感情的婚姻,等于死亡的婚姻,現他要求與被告鄧某離婚,婚后的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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