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民政局有記錄沒 狀告民政局的“離婚案”】
一、結婚:民騙官 , 官行善,姻緣錯成法律事實
2000年11月9日,本案原告秦*法(化名,男,1964年出生,漢族 , 大學文化程度,武漢市某單位職員)經武漢市洪山區婦聯某婚姻介紹所,介紹與本案第三人唐*麗(化名,女 , 1966年出生,漢族 , 大專文化程度,武漢市某學校教師)相識 。雙方均因各自已經離婚而處于單身狀況 , 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當日即開始同居 。同年12月,唐*麗經醫院檢查發現已經懷孕 , 于是雙方就結婚事宜進行了多次磋商,秦*法因對唐*麗有所猜忌,故對于結婚并不十分情愿 , 但礙于唐*麗已經身懷有孕,且強烈要求結婚,經考慮終于答應一同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01年2月21日晚9時許,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唐*麗與秦*法一同前往武漢市某區某鄉政府(現已因街鄉合并更名為某街道辦事處)找“熟人關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唐*麗原來曾在某鄉政府擔任播音員,故與辦理結婚登記人員較為熟悉 。為了快速順利辦理結婚證,雙方都跨越了各自戶籍所在地而找到有“熟人關系”的某鄉政府民政辦辦理結婚登記 。辦證時,秦*法未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僅出具了離婚證和身份證;唐*麗則出具了改變離婚民事判決書判文和判決內容的判決書復印件、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按照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一千零五十條的具體規定,雙方戶籍均不在本鄉政府轄區內,且欠缺男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及雙方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本不應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 , 但辦證人員一來礙于“熟人關系”相求的情面;二來考慮雙方實際上已經同居并已懷孕,且實際上已完全具備了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 而且考慮到雙方均是大齡青年再婚,為做“好事”,還是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 。秦*法在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時,多次作了虛假填寫;唐*麗則將證明其離婚的民事判決書內容多處進行了改變后制成復印件提交 。雙方還為逃避計劃生育管理,再三要求婚姻登記人員將辦證日期提前至2000年2月16日,辦證人員為成全雙方的姻緣“好事”,亦按其要求對頒證時間予以提前 。2001年2月21日,雙方領取了某鄉政府頒發的蓋有“武漢市某區民政局”和“武漢市某區某鄉政府”印章,時間為2000年2月16日,編號為鄂字第2000—008號結婚證書 。至此,一方面由于曾受過高等教育 , 且又曾擔任民政學校教師而熟知民政機關法律法規及辦證程序的秦*法與唐*麗為達到結婚登記目的 , 而共同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故作虛假填寫、找“熟人關系”說情、要求改寫頒證時間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管理,實施了實際上是雙方均有責任的騙取結婚登記證書的共同行為;另一方面,某鄉政府辦證人員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礙于人情審查不到位,越權異地辦證,提前結婚證頒證時間,以行政行為違規為代價錯誤地成全了雙方的姻緣 。此結婚證的頒發,使秦*法與唐*麗相識當日即開始同居的非法同居關系“變”成合法的婚姻關系 。所謂民騙官,官行善,姻緣錯成法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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