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離婚
案情簡介:
劉-慶 , 男,1978年4月10出生,家庭條件十分困難 , 婚姻亦十分不幸 。2004年 , 劉-慶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名叫“李*花”的女子 。兩人于2004年4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時 , 女方向民政局出示了名為李*花的身份證 。民政部門在審查時沒有嚴格核對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的女方與身份證上的李*花根本不是同一人,就將“劉-慶”與“李*花”登記為夫妻 。舉行婚禮之后,“李*花”在劉家呆了不足一個月,帶走了劉家給的二萬余元持家錢,外出不歸,杳無音信 。劉-慶多次找到“李*花”家 , 李家拒絕提供女方下落 。無奈之下,劉-慶向“李*花”的父母提出與李*花解除婚姻關系 。李家的人這才道出真相:“嫁”給劉-慶的女子不叫李*花,實際上名叫李*花,當初登記結婚用的是李*花的妹妹李*花的身份證 。李*花托李家的人捎來口信,聲稱與劉-慶結婚的人不是其本人,讓劉-慶找其妹妹李*花離婚去 。
承辦過程:
【劉X離婚案】2006年2月14日,劉-慶和其父親找到資陽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了解基本情況之后,經值班律師盛-焱初審,提交分管法律援助的局長獲得批準,按照“首問負責制”的辦案制度 , 盛-焱律師擔任了劉-慶的委托代理人 。面對這樣一個既簡單又復雜的離婚案件 , 首先,盛律師找到資陽區民政局,想以李*花弄虛作假為由,申請民政局撤銷劉-慶與李*花的結婚登記 。但這一申請未獲得民政部門的批準 。之后,盛律師找到資陽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交換意見 , 欲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來撤銷結婚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行政庭個別法官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人只承擔形式審查任務,不承擔也不可能承擔實質性的審查義務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條件的,就應當頒發結婚證 。資陽區民政局向劉-慶和李*花頒發結婚證的行為在婚姻登記程序、事實和法律上均沒有錯誤和違法之處 , 不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 。但是,如果劉-慶與李*花的婚姻得不到合法途徑的解除 , 劉-慶就沒有資格再次結婚 。最后 , 盛-焱律師來到了資陽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 通過交流意見,決定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李*花的妹妹解除婚姻關系 。盛律師迅速展開調查,前往李*花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及劉-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了解情況,并在公安機關調取了兩人的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 。落實證據之后,立即向資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盛-焱律師向法院要求陪同前往李*花的妹妹李*花處送達傳票,借機向李*花宣講法律,請李*花務必到庭應訴查清事實,配合法院順利解除與劉-慶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此時的李*花已身懷六甲,對盛律師所宣講的法律知識似乎似懂非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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