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地區:全國
發布行業:所有行業
生效日期:1957-03-26
失效日期:-
全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離婚案法院管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復】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號請示收悉 。關于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我們同意原則上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亦可有例外情況須予斟酌的 , 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顧,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確有困難,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 。對于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的意見 , 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原告人,該院對該案無權管轄 , 應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原告人表示愿意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時,人民法院即應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 將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如果原告人表示愿即撤回起訴,應準其撤回 。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也不愿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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