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第三人認為離婚協議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損害其利益,請求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解決,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
一種觀點認為:此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時 , 已在離婚證中予以確認,即該協議通過政府的行政行為得到確認,故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撤銷政府的頒發離婚證的行政行為 。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第二種觀點為可取 。首先,婚姻登記機關不具有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職能 。其次,離婚雙方對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只是符合離婚的條件之一,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只是對雙方婚姻關系狀況的確認 , 不是對雙方財產分割協議的行政確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 ,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第三人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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