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曾某與丈夫周某結婚5年,感情一直不好 。1個月前,夫妻倆再次發(fā)生激烈爭吵 , 周某便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 , 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兒子由丈夫撫養(yǎng);家庭財產房屋一棟歸丈夫所有;本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 。曾某不假思索,在協議上簽了字 。第二天 , 曾某反悔了,拒絕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周某卻不依不饒,告上了法庭 。
[爭議]
【離婚協議書怎么樣才算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認定離婚協議的效力】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圍繞離婚協議的效力,存在著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周某并沒有采取脅迫的手段 , 因此 , 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應當以離婚協議內容為依據,作出判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 , 離婚協議的效力由離婚與否來決定 , 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則按照離婚協議作出判決;如果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 則離婚協議自動失去效力 。第三種意見認為 , 曾某拒絕辦理登記離婚手續(xù),意味著曾某反悔了,因為她反悔了,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離婚協議涉及身份關系,不能依據民法典來認定離婚協議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 , 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 。涉及到身份關系的離婚協議有效還是無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規(guī)則來作出判斷 。因此,雖然在離婚協議簽訂中,周某沒有采取任何欺詐、脅迫的手段,沒有任何民法典規(guī)定的,可以使合同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 , 還是不能認定該離婚協議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
二、離婚協議牽涉感情因素 , 協議內容不應成為法院判決的當然依據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很多時候并不是理性的 , 雖然不一定受到對方的欺詐、脅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 。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 , 增加了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內容的不確定性 , 因此 , 即便判決離婚 , 協議內容也不應決定法院判決的走向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決定子女撫養(yǎng)歸屬時,可以參考協議的內容,但不受協議內容的限制 。
三、離婚協議生效以登記離婚為前提,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權 。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生效的民事行為 , 條件成就時,協議生效,而這個條件就是登記離婚 。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義務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本案中,曾某與周某簽訂的離婚協議,因曾某反悔沒有生效,周某提交給法庭,只是一個證據,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不是離婚協議,作出相應的調解或判決 。
湖南省望城縣人民法院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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